山東煙臺棲霞市笏山金礦事故,截至發稿時,救援仍在進行中。
22條生命生死未卜,牽動人心。讓人憤怒的是,這起事故發生在1月10日14時,但企業向當地應急管理部門報告時,已經是11日20時,足足遲報了30小時。
人命關天,生命至上。企業發生事故及時上報,就能取得主動,贏得救援時機。常識來看,早一分鐘上報,就能早一分鐘采取措施,救援成功的幾率就多一分,同時也就可能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。
笏山金礦發生事故后,企業只顧組織救援,卻始終沒有向應急管理部門報告,直到發現救援難度超出自身能力,不得已才上報“求援”。企業遲報,置井下員工生命于不顧,是對法律法規的蔑視,更是對生命的漠視,無異于草菅人命。
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》規定,事故單位負責人在接到現場報告后,應當在1小時內向地方政府部門上報事故信息,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、漏報、謊報或瞞報。
遲報瞞報,國法難容。一些企業負責人心存僥幸,發生意外,不是想著及時上報,而是能瞞則瞞、能捂則捂、能拖則拖;有的不是爭取時間搶險救援,而是“爭取時間”將事故“大事化小”,企圖逃避處罰。
2019年12月4日,湖南瀏陽市一煙花制造公司發生爆炸事故,造成13人死亡、13人受傷。事發當天中午,當地上報的傷亡情況為1死1傷,有媒體質疑后,又改稱是7死13傷,后湖南省成立調查組調查核實另有6人死亡。瞞報謊報,丑態百出。2020年12月25日,山西省交口縣桃紅坡鎮華瑞煤業發生事故。礦方不是及時上報,而是清理事故現場,毀滅證據,封鎖事故信息,同時私下里與死者家屬協商。
遲報瞞報現象屢禁不止,根本原因在于違法違規成本太低。曾有報道指出,一些地方企業和官員“遲報瞞報”動機很明確:真實上報會被處罰,“遲報瞞報”即使被發現,受到的處罰也差不多,所以一旦出事,首先想的是,“先瞞了再說”“發現了再報不遲”。還有一些企業責任人相信“錢能擺平一切”,發生事故后忙于“善后”、搞定“關鍵人員”。
兩高《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中明確規定: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,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事故情況,應當認定為《刑法》第139條的“情節嚴重”予以處罰。不過實踐中,僅因遲報瞞報受到刑罰的案例并不多見。因此,對遲報瞞報必須加大處罰力度,敢于“亮劍”,特別是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。笏山金礦事故,對于遲報的企業責任人,必須依法嚴懲。
值得一提的是,去年12月15日,棲霞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曾深入金礦700米礦井作業一線進行現場檢查。安檢不是走過場,必須檢查到位,防范到位,責任到位,將隱患降低到零。安檢不到一個月,礦山就發生了爆炸事故。公眾有理由追問:前腳檢查后腳出事,監管是否存在疏漏和失職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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